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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落户又迁出,能否享受征地补偿?看法院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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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2日 | ||
A村的征地补偿款下来了 作为投靠到A村 居住在其母亲家的B先生 天天“碎碎念”要补偿款 那他是否有资格获得这份补偿款呢 来看今日分享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B先生因投靠母亲由目前居住地迁到A村。2020年A村获得征地补偿款,根据村民投票,征地补偿款按照户口分,每人均可得到部分款项。B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村集体成员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A村村民小组以B先生系外孙为由,拒不支付,B先生索性将A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诉至开发区法院。 争议焦点与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B先生是否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获得补偿款。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B先生父母离异后,他以投靠母亲为理由,其户口于 2019 年 6 月由其现居住地迁到A村,后来又于 2021年5 月份迁回原址。A村村民小组沟路渠被征收时间是 2020年初,而涉案沟路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的时间为2021年8月份,2021年9月,A村小组沟路渠道路征地款就位并进行发放。 审理结果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地补偿款所涉及的土地系A村村民小组集体共有的沟路渠,B先生请求支付征地补偿款应否得到支持,应当以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备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判断依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沟路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的时间为2021年8月份,而B先生的户籍在此之前已于2021年5月份迁出A村,不再具备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付征地补偿款相应份额,依法不予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问题上,时常会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日常生活中,一般会以户籍是否在该村作为判断标准。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存在出生登记和迁入登记两种情形,对于出生后直接登记为本村户籍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原不属于本村户籍后因结婚或其他原因投靠迁入本村户籍的情形,能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常会发生争议。 审判实践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不简单地以户籍作为单一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其户籍、生产生活居住状况、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程度等情形综合考量,其判断的一般原则为: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登记为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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